災害防救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計畫。
深度解讀
災害防救法第2條對以下詞語進行了定義: 一、災害:指天然災害(如風災、水災、震災等)和非天然災害(如火災、爆炸、交通事故等)所引起的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預防災害、應對災害以及災後重建等措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包括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和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的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和公共事業擬訂的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由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的災害防救計畫。 根據這些定義,災害防救法確立了各級政府和相關機關在預防、應對和重建災害中應該採取的措施和計畫。這些計畫和措施可以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