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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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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 一、災情、受災地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 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 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受災地區民眾之安置及受災地區秩序之維持。 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 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 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 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搶修、修復計畫之准或協助擬訂。 十、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 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 十二、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 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 十四、鐵路、道路、橋梁、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 十五、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 十七、災害事故原因之調查。 十八、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2. 2.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3. 3.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37條,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各項災後復原重建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這些事項包括災情、受災地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志工之登記及分配、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傷亡者之善後照料、受災地區民眾之安置及受災地區秩序之維持、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鐵路、道路、橋梁、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災害事故原因之調查,以及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37條第2項,各級政府應將上述復原重建事項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中進行執行。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37條第3項,公共事業應根據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在執行災後復原重建事項時進行實施。 舉例來說,根據內政部於2010年所發布的「九二一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執行與會計事務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該項注意事項中包括了災情調查、捐贈物資、款項分配與管理、傷亡者照料等災後復原重建事項的處理方式,具體指引了政府在進行復原重建時應遵循的程序和措施。

立法沿革 2

(0890630 制定)

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之重建推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級政府定之。   重建推動委員會於災後復原重建全部完成後,始解散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10524 全文修正)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   一、災情、受災地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   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   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受災地區民眾之安置及受災地區秩序之維持。   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   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   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   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   十、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   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   十二、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   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   十四、鐵路、道路、橋梁、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   十五、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   十七、災害事故原因之調查。   十八、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08906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10524 全文修正)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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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防救法第 37 條規定:「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防救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災害防救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