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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災地區民眾申請重建(購)或修繕貸款之額度、利率及期限如下: 一、貸款額度由承辦貸款之金融機構查估核定,其中政府提供優惠之低利貸款金額如下: (一)屬於修繕貸款者,最高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屬於重購或重建貸款者,最高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二、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百分之○.五三三機動調整。 三、政府補貼利率:優惠之低利貸款部分,政府補貼利率不高於年息百分之二,並由各機關視金融市場房貸利率與金融機構議定之。 四、貸款期限: (一)屬於修繕貸款者,最長為十五年,含暫緩繳納本金寬限期最長之三年。 (二)屬於重購或重建貸款者,最長為二十年,含暫緩繳納本金寬限期最長之五年。
  2. 自有住宅毀損程度輕微者,以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修繕貸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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