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46 條
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其安全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不得超過規定之數量。 二、嚴禁火源。 三、經常整理及清掃,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易燃易爆之物品。 四、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應依其特性使用不會破損、腐蝕或產生裂縫之容器,並應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避免倒置、掉落、衝擊、擠壓或拉扯。 五、維修可能殘留公共危險物品之設備、機械器具或容器時,應於安全處所將公共危險物品完全清除後為之。 六、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七、集液設施或油水分離裝置內如有積存公共危險物品時,應隨時清理。 八、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應適時清理。 九、應使公共危險物品處於合適之溫度、溼度及壓力。 十、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粉塵之虞場所,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之設備。 十一、指派專人每月對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自主檢查,檢查紀錄至少留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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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46條的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時,不得超過規定之數量。這表示在場所中存放或處理的危險物品數量必須符合相關法律和規範的限制。 二、嚴禁火源。場所中必須禁止使用易引起火災的設備或進行可能會引起火災的活動,以確保安全。 三、經常整理及清掃,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的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危險物品。場所應經常進行清潔和整理,以確保沒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在,並避免危險物品的堆積。 四、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時,應使用耐破損、耐腐蝕且不易產生裂縫的容器,並應該有固定措施以防止傾倒、掉落、衝擊、擠壓或拉扯。這意味著在存放或處理危險物品時,應使用符合相關標準的安全容器,並採取適當的固定措施以防止容器的意外移動或破損。 五、在進行可能會殘留危險物品的設備、機械或容器的維修時,應在安全地點完全清除危險物品。這是為了確保在進行設備維修時不會將殘留的危險物品帶入其他區域或導致危險。 六、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場所應限制只有特定的人員可以進入,以保護他們的安全,也避免無關人員引入危險。 七、如果場所內有積存危險物品的液體設施或油水分離裝置,應隨時清理,以確保這些設施的正常運作以及防止漏油或其他危害。 八、廢棄的危險物品應該及時清理。在使用後,必須確保危險物品以安全的方式處理,並在合適的時間內清理。 九、應確保危險物品處於適當的溫度、濕度和壓力下,以確保其穩定性和安全性。 十、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粉塵的場所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設備。在可能存在可燃性蒸氣或粉塵的區域,應該禁止使用容易產生火花的設備,以避免火災和爆炸的危險。 十一、應指派專人每月對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進行自主檢查,並將檢查紀錄保存至少一年。這是為了確保場所的安全符合相關法律和規範要求,並有對應的檢查紀錄作為證據。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內政部,《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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