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權人,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2. 消防機關得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所定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3. 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審查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時,將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納入審查項目。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