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依下列方式安裝: 一、裝置於天花板或樓板者: (一)警報器下端距離天花板或樓板六十公分以內。 (二)裝設於距離牆面或樑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二、裝置於牆面者,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十五公分以上五十公分以下。 三、距離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 四、以裝置於居室中心為原則。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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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依下列方式安裝: 一、裝置於天花板或樓板者: (一)警報器下端距離天花板或樓板六十公分以內。 (二)裝設於距離牆面或樑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二、裝置於牆面者,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十五公分以上五十公分以下。 三、距離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 四、以裝置於居室中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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