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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表演企劃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演出者(個人或團體)簡介、照片、經歷及類似表演之經驗。 二、表演期間、內容、方式、使用設備或器材。 三、容留人數。 四、演出樓層樓地板面積、表演場所面積、表演區域、建築平面圖及內部裝修情形。
  2. 前項所稱表演區域,指申請人所劃設之舞臺或類似舞臺之範圍,包括表演時之行經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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