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表演區域及外緣二公尺內之地面、牆面及地面上方六公尺以內之天花板或樓板,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木板、未固著式泡綿、未具防焰性能之布幕等易引發火災之材料裝潢或裝飾。 二、未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 三、有儲放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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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區域及外緣二公尺內之地面、牆面及地面上方六公尺以內之天花板或樓板,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木板、未固著式泡綿、未具防焰性能之布幕等易引發火災之材料裝潢或裝飾。 二、未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 三、有儲放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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