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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受理明火表演申請,除採書面審外,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單位,於受理申請次日起十五日內實地勘查,該表演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派員說明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及表演情形,並演練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機制。
  2. 主管機關於許可後,得派員進行抽查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內容及現場督導相關防火安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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