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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現場消防指揮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時,應改採其他適當之搶救作為,並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
  2. 各級搶救人員進入災害現場,遇閃(爆)燃前兆現象、倒塌等危急狀況者,即可採取撤離行動,並適時回報緊急求救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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