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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複合容器應每五年辦理定期檢驗。其下次檢驗期限,自前次檢驗日期之次日起算,但不得超過容器使用年限。
  2. 前項複合容器瓶齡屆滿二十年或無法確認瓶齡者,不再實施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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