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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鋼製容器或複合容器於檢驗前及檢驗後,應直立放置,避免倒置、橫倒、掉落、衝擊、擠壓、拉扯或堆疊放置。
  2. 檢驗前、檢驗合格與檢驗不合格之鋼製容器或複合容器,應分別放置。
  3. 鋼製容器或複合容器經判定不合格者,應於明顯處標記且放置於不合格區域,並於檢驗後七日內壓毀或鑽孔;鋼製容器壓毀度應超過容器外徑三分之一倍以上,複合容器應於二處以上鑽孔或壓毀至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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