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鋼製容器經定期檢驗判定合格後,應循序進行下列程序: 一、油漆塗裝: (一)容器表面應漆成灰色,並以紅漆直寫充填內容物名稱。容器外徑大於其總長三分之二以上者,得採橫寫方式。 (二)容器表面規定之紅字,其邊長不得小於三十毫米。 二、安裝容器閥:每次定期檢驗時應更換新品。 三、抽真空:容器於裝閥後應以抽真空機將其內部壓力抽至三百八十毫米汞柱(以下稱 mmHg )以下,達負壓狀態且保持三十秒,不得有洩漏或異常現象。 四、實重(含閥)量測:以磅秤量測容器實際重量(含閥,單位:公斤)至小數點下第二位數,並將重量登載於合格標示。 五、製作合格標示:合格標示之資料應依原容器瓶肩或護圈上之標示據實登載;其瓶肩或護圈標示模糊不清者,應依原合格標示登載資料製作。 六、附加合格標示:以不易脫落之方式,將合格標示附加於容器護圈內側之明顯易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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