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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
  2. 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應報本會准。其變更時,亦同。
  3. 本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應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於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訂定薪資支給基準,報本會核准。其變更時,亦同。
  4. 本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於其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相當於獎金之給與,應訂定支給項目、對象、數額及條件之管理規範,報本會核准。管理規範變動時,亦同。
  5. 前項財團法人有設定具體財務績效指標,並經本會核准及評核者,該等財團法人得依其績效表現,每人每年支給獎金及其他相當於獎金之給與,以每人每年最高提撥四點四個月薪給為總獎金之上限。
  6. 本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定期檢討前三項薪資支給基準及管理規範之合理性,向董事會提出報告,並經董事會決議後,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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