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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提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會准;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提經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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