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處務規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部辦事處、南部辦事處、東部辦事處及雲嘉南辦事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三、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與各國駐華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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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辦事處、南部辦事處、東部辦事處及雲嘉南辦事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三、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與各國駐華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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