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處務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設下列組、室、辦事處: 一、護照行政組,分四科辦事。 二、簽證組,分四科辦事。 三、文件證明組,分三科辦事。 四、護照製發服務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 十、中部辦事處。 十一、南部辦事處。 十二、東部辦事處。 十三、雲嘉南辦事處。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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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組、室、辦事處: 一、護照行政組,分四科辦事。 二、簽證組,分四科辦事。 三、文件證明組,分三科辦事。 四、護照製發服務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 十、中部辦事處。 十一、南部辦事處。 十二、東部辦事處。 十三、雲嘉南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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