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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他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必要時,可附加雙方同意之第三國文字作成之約本,並得約定於條約或協定之解釋發生歧異時,以第三種文本為準。 專門性及技術性之條約或協定約本,締約各方得約定僅使用某一國際通用文字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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