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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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他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必要時,可附加雙方同意之第三國文字作成之約本,並得約定於條約或協定之解釋發生歧異時,以第三種文本為準。 專門性及技術性之條約或協定約本,締約各方得約定僅使用某一國際通用文字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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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12條,條約或協定的約本應該同時以中文和締約他方的官方文字作成,並且兩種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附加雙方同意的第三國文字作成的約本,並且當條約或協定的解釋出現歧異時,可以以第三種文本為準。 專門性和技術性的條約或協定的約本,締約各方可以約定僅使用某一國際通用文字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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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