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機關派於駐外機構之內部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每年四月、八月應受館長之平時考核,並由館長報外交部轉其原派機關參考;其他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考核後,送原派機關參考。
- 軍情機關派於駐外機構之內部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應受館長每半年一次之生活言行考評,並由館長報外交部轉其原派機關參考;其他人員之生活言行考評,由其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考評後,送原派機關參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