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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接獲外交部依本通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轉調整職務之函文後,除有特殊情形經會商外交部同意者外,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檢討所屬人員之職務調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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