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在國內申請內植晶片普通護照之費額,每本收費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但未滿十四歲者,每本收費新臺幣九百元。
- 在國外申請普通護照之費額如下: 一、內植晶片護照:每本收費美金四十五元。但未滿十四歲者、男子已出境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美金三十一元。 二、無內植晶片護照:每本收費美金十元。 三、經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依內植晶片護照費額收費。
-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申請入國證明書之費額,每份收費美金五元。
- 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因護照條例第十四條但書情形辦理者,減半收費。
- 以當地幣別支付者,由駐外館處依該美金費額折合當地幣別之收費費額,並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核定後收取之。
- 在國外,以郵寄方式申請護照者,除親自或委託代理人領取外,應附回郵或相當之郵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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