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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在國內申請護照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經領務局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其費額如下: 一、提前七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未滿七個工作日者,以七個工作日計。 二、提前八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三、提前九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九百元。
  2. 已申請護照,事後要求速件處理並經領務局核准者,一律依前項第三款所定費額收費;事前已申請速件處理,復再要求提前製發者,亦應補足前項第三款所定費額之差額。
  3. 領務局得斟酌實際業務狀況,公告停止受理一部或全部之護照速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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