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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因急需使用護照在國內向領務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提出申請要求速件處理,經該處認未影響其處理旅外國人緊急急難救助同意受理者,應加收速件處理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但申請人因緊急急難救助經該處准者,免收速件處理費。
  2. 領務局得斟酌該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實際業務狀況,公告該處受理護照速件處理之申請人資格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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