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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出境役男遺失護照,向鄰近之駐外館處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當地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2. 前項之已出境役男,符合第四條第二項得換發護照規定者,得依該規定補發三年效期護照;不符合者,應依第四條第三項所定效期補發。污損換發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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