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應以國內未設戶籍或原設戶籍已辦遷出國外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為限,並應具下列情形之一: 一、持有中華民國有效之護照,具有僑居身分者。 二、在國外出生或居住四年以上,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國籍者。 三、屬大陸地區人民,應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國籍,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中華民國有效之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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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應以國內未設戶籍或原設戶籍已辦遷出國外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為限,並應具下列情形之一: 一、持有中華民國有效之護照,具有僑居身分者。 二、在國外出生或居住四年以上,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國籍者。 三、屬大陸地區人民,應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國籍,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中華民國有效之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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