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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部主管國軍後備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業務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教育、史政與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軍事情報之蒐集、研判及督導。 五、戰備整備、部隊及新兵訓練之規劃、督導。 六、計畫、編裝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後勤整備與軍醫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動員、召集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後備軍人管理、服務與退除勤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通信電子資訊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一、國軍招募及試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二、留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三、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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