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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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