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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大學組織規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2. 前項校長得以文職人員聘任,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任之,其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3. 第一項副校長、教育長得由教師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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