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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大學組織規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得由教師兼任之。。
  2. 本大學預防醫學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衛勤訓練中心置主任一人。
  3. 本大學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源遠書苑、各學院所屬學系(科)、各學程、中心、室各置主任一人;各研究所置所長一人。
  4. 前項各學院院長、源遠書苑、學系(科)、學程、中心、室主任、研究所所長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如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並以一任為限。
  5. 前二項人員之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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