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大學組織規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得由教師兼任之。。
- 本大學預防醫學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衛勤訓練中心置主任一人。
- 本大學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源遠書苑、各學院所屬學系(科)、各學程、中心、室各置主任一人;各研究所置所長一人。
- 前項各學院院長、源遠書苑、學系(科)、學程、中心、室主任、研究所所長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如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並以一任為限。
- 前二項人員之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