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國軍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演訓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後備部隊編組、選充、召集、訓練與動員整備之規劃及執行。 五、後備軍人管理、服務與動員管理資訊系統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六、軍需物資、軍事運輸、軍需工業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相關事項之規劃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全民防衛動員及軍事動員業務之整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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