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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後勤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憲兵建軍發展、兵力整建 (後勤) 研究規劃,與後勤編裝、人事兵監、戰備、動員整備及相關預算之督導、管制。 二、憲兵核定採購權責、國有公用財產、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等補給事務之督導、執行;聯合後勤補給、後勤資訊之協調、管制。 三、憲兵裝備保修、整體後勤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四、憲兵運輸作業與聯合後勤運輸支援之督導及協調。 五、憲兵工程、水電消防與設施之研究、規劃、督導、管制;營產管理之協調。 六、憲兵後勤戰力協調、督導、管制;物力動員整備執行、督導。 七、憲兵軍醫行政、醫療保健、衛生勤務、衛材補給、預防醫學等各項衛勤戰備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後勤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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