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通信資訊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信、電子、資訊、電子戰、資訊戰、指管通資情監偵系統、通資安全等準則、作業程序、編裝與基準配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戰備整備有關通資電、資訊戰裝備設施與網路整合計畫、投資審核及資源申請、分配。 三、通資電之研究發展、籌建、管制、分配、整體部署、汰除、換裝政策規劃、審查及督導。 四、通資電專長人員需求、運用與經管之審查及建議。 五、各類演訓通資電規劃之審核、督導及考核。 六、通信系統、設施 (公民營通信) 、勤務、保密裝備、密鑰管理與保密媒體之督導及管制。 七、電磁頻譜建議與管理;頻率、呼號之申請及分配。 八、通信電子與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安全之規劃及督導。 十、資訊管理作業維持費與標餘款之運用檢討及管制。 十一、資訊設備、合法軟體之管制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通信資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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