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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處務規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動員綜合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之人事、印信、文書、檔案管理、史政、財產管理、後勤與政戰務之督導及執行。 二、國軍動員人員經歷管理政策之擬訂、督導及執行。 三、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編裝彙辦及審議。 四、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作業手冊、權責劃分及任(業)務職掌之研擬。 五、國防部戰爭支援中心之編組、運作及設備規劃。 六、立法院、監察院與本署有關之質詢、函查案件之分辦、管制及處理。 七、本署法令與相關法制業務之研審、整理及諮詢。 八、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法紀調查、軍司法聯繫、官兵權益保障、訴願國家賠償案件之督導及執行。 九、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法治教育、法律服務、輔導訴訟、因公涉訟輔助之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綜合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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