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接待記者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接往記者之程序如左: 一、記者申請參觀採訪國軍,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負責完成協調,經呈請核准後,並應派員陪同協助其完成任務。 二、記者拜會或訪問部長、總長,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安排並派員陪同。 三、邀請記者參觀採訪國軍各項典禮、演習等,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協調有關單位,專案簽辦。 四、記者參觀採訪國軍各單位如無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人員陪同時,受訪單位應將接待情形,呈報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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