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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甄訓記者接待人員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儲備之記者接待人員,得於戰時或平時定期召集,予以集中訓練或個別訓練,每年訓練時期,以三十日為限,接受此項訓練之備役軍官,其應受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及點閱召集,得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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