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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管區司令部有關軍事新聞,在職權範圍內,可自行發布,並應迅速通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但涉及軍事政策者經國防部准,不得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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