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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陸海空軍戰訊之發布按左列各款規定: 一、陸海空軍戰訊發布作業規定,依本辦法附件作業程序 (如附件) 辦理。 二、前款各總司令部之戰訊,在未發布前,應先將戰訊內容協調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以求統一。 三、陸海空軍戰果及損失除外島由國防部統一發布外,應報請國防部准後方得發布。 四、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發布戰訊,有關各總司令部者,應將有關各總司令部份通知各總司令部新聞發布掌理單位。 五、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作戰、情報單位,應將戰報迅即通知新聞發布單位,經核准後,立即發布以免中共捏造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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