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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要之事事新聞及特種新聞事件,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視情況需要,得協調有關總司令部發布較詳細之情況,或邀請及接受記者申請,赴現場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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