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通訊社、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事業對軍事新聞如有錯誤不實之報導,其屬於國防部或涉及兩個軍種者,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協調更正,其屬於單一軍種者,由各該總司令部新聞主管單位協調更正或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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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通訊社、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事業對軍事新聞如有錯誤不實之報導,其屬於國防部或涉及兩個軍種者,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協調更正,其屬於單一軍種者,由各該總司令部新聞主管單位協調更正或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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