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事新聞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遵照部長、總長、總政治作戰部主任指示及有關宣傳政策之決定,以軍事發言人室名義統一發布為原則。但國防部可授權各軍種總司令部發布,戰訊以國防部情報、作戰部門所提供之資料經奉准者為準,其他軍事新聞以國軍各部隊、機關、學校等有關單位所提供者為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軍事新聞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遵照部長、總長、總政治作戰部主任指示及有關宣傳政策之決定,以軍事發言人室名義統一發布為原則。但國防部可授權各軍種總司令部發布,戰訊以國防部情報、作戰部門所提供之資料經奉准者為準,其他軍事新聞以國軍各部隊、機關、學校等有關單位所提供者為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