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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門、馬祖戰訊戰果,由國防部統一發布為原則,但當地最高司令部得應記者之請求及地區報紙、廣播電台之需要,自行斟酌發布,並應註明「詳情仍以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發布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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