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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路運輸管制之路線及核定權責,區分如下: 一、管制路線:由聯合運輸指揮部核定。並依作戰地境,由各聯合運輸指揮處對轄區內優先使用公路之時間、空間作全面之管制。 二、監督路線:由聯合運輸指揮部核定。對公路作必要之管制。但可視狀況需要,改為管制路線。 三、循環路線:由各聯合運輸指揮處核定。沿管制路線重要城市及交通要點之管制站(哨),依路線管制之要求,作為轄區內之交通循環路線。 四、其他路線:由各聯合運輸指揮處、運輸指揮組核定。指揮轄區內之憲兵、警察機關,對公路作必要之管制,並循指揮系統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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