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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徵購財物之計價,主辦演習機關應於接收徵購財物後二十日內,依評定小組評定之價格,一次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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