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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徵用財物之補償,主辦演習機關應於解除徵用時,依下列財物使用情形,給付補償金: 一、財物未損壞者:依評定小組評定之補償金,一次給付之。 二、財物損壞仍可修復者:除依評定小組評定之補償金一次給付外,逾徵用期限之修復期間,另由評定小組評定補償金,一次給付之。 三、財物毀壞或滅失者:由評定小組參照徵購之價格,評定補償金,一次給付之。
  2. 前項補償金,主辦演習機關應於調查確定後,六個月內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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