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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物徵用原因消滅時,主辦演習機關即應解除徵用,填發解除徵用通知書、財物發還證明書及補償通知書,辦理財物發還及給與補償金事宜,並由執行機關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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