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徵購、徵用之財物種類,區分如下: 一、重要物資:含食物、礦產、基本金屬、機械、燃料、纖維、皮革、橡膠、棉、毛類、化學品、藥品、醫療器材、建材及其他重要物資。 二、固定設施:含學校、公共場所、醫療設施、倉庫、貨櫃集散站、研究設施與場所及其他固定設施。 三、交通輸具:含船舶、航空器、車輛及其他運輸機具。 四、工程重機械及通訊器材。
- 前項重要物資、固定設施、交通輸具、工程重機械及通訊器材之範圍,由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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