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辦演習機關因演習實際需要,需徵購、徵用人民財物時,應將財物之種類、品名、數量、規格等相關資料,移請徵購徵用審查機關審查後,擬訂徵購、徵用計畫,報請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實施。
- 前項徵購、徵用計畫,經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主辦演習機關應於實施演習日二十日前,簽發徵購、徵用書,發交當地執行機關辦理徵購、徵用,並副知有關協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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