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徵購、徵用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徵購、徵用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或法人團體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戶籍所在地、聯絡電話。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應徵財物之品名、單位、數量及規格。 四、徵用期限。 五、交付財物之時間、地點。 六、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七、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八、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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