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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徵購、徵用財物之計價或補償,由主辦演習機關召集執行機關、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法人團體代表人、相關同業公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單位,共同組成財物徵購徵用計價補償評定小組(以下簡稱評定小組),參照市價、政府機關、相關公會所定費率及使用情形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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