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演習單位於接收財物後,應即填發財物受領證明書,載明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如為徵用,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作為計價或補償之憑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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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習單位於接收財物後,應即填發財物受領證明書,載明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如為徵用,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作為計價或補償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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